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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小兵与钟成波、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兵,钟成波,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11-2号原告:曹小兵,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钟成波,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西大小区17号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立君,经理。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4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钟成波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现被告钟成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钟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成波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