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小兵与钟成波、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兵,钟成波,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11-2号原告:曹小兵,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钟成波,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西大小区17号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立君,经理。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4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钟成波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现被告钟成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钟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成波驾驶的吉B×××××号大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