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友华、张胜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友华,张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肖友华,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张胜元,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肖友华申请执行张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应依法予以支持,但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执行案款之前暂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1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张胜元尚欠申请人肖友华11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