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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长春与黄建芳、袁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春,黄建芳,袁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春,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黄建芳,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袁小荣,女,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长春与被执行人黄建芳、袁小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