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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光忠,柳光民,孟栋,张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任理事长。地址: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贤军,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柳光忠,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柳光民,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孟栋,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德勇,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光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恢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建强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