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怀、蔡万侠、巩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怀,蔡万侠,巩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21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义,该行职员。被告:王新怀,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蔡万侠,女,1953年9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巩志伟,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怀、蔡万侠、巩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