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仕用与王锐周、杨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用,王锐周,杨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陈仕用,女,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王锐周,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杨敏芬,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仕用与被执行人王锐周、杨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7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另案【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3403、3405号】扣划被执行人王锐周、杨敏芬留存于案外人梁胜泉涉案的房款32813844元,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人民币54191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536492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224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