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军辉与吴红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军辉,吴红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531号原告:申军辉,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华,淮安市洪泽区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红星,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申军辉与被告吴红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申军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军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军辉负担。审 判 长 吴克成人民陪审员 郭 澄人民陪审员 严凤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