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全文与朱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冬冬,潘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冬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全文。上诉人朱冬冬因与被上诉人潘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下午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朱冬冬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朱冬冬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且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快递公司多次投递未果,后上诉人朱冬冬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冬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冬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