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627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58年6月6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中,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魏武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罗天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作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作祥于2017年6月28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作祥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冯作祥承担。审判员 高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