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樊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六三年二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15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苏GKN5**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黄河路奋进路路口西侧,发现执勤交警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樊某某为逃避检查下车逃跑,民警追赶后将其控制。经对樊某某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单梦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