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全山、武海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全山,武海涛,王素兵,朱永明,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2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全山,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武海涛,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素兵,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朱永明,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第三人民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秦喜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全山、武海涛、王素兵、朱永明、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