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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樊均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均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均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孟福,男,道真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联社理事长。上诉人樊均华因与被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樊均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樊均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均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樊均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