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王斌、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王斌,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刘嬿,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斌,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斌、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斌、刘英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前履行(2016)沪0109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贷款本金2,907,219.53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3月19日的利息27,707.31元、罚息790.01元;支付以本金2,907,219.53为基数,计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的逾期利息;偿还律师损失费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404.12元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斌名下沪DQXX**小型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翔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