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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X,孔二X,刘XX,孔三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6号申请人:杜X(孔一X之妻),女46岁,住第八师一四一团。申请人:孔二X(孔一X之父),男,77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刘XX(孔一X之母),女,73岁,住址同上。申请人:孔三X(孔一X之女),女,6岁,住第八师一四一团。法定代理人:杜X(孔三X之母),女,46岁,住第八师一四一团。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杜X、孔二X、刘XX、孔三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X、孔二X、刘XX、孔三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孔一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市新安镇支行社会保障卡(卡号:622XXXXXXXXXXXXX869)、银行卡(卡号:622XXXXXXXXXXXXX171)内存款余额全部由申请人杜X一人继承,孔二X、刘XX、孔三X均自愿放弃继承权。二、该纠纷案结事了,再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慧桃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