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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启明与汪小中、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明,汪小中,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2206号原告:程启明,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小中,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娟,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程启明与被告汪小中、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小中、刘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汪小中、刘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其中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加收50%的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万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8月21日,被告汪小中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20日;被告汪小中如逾期不还款,原告有权追回借款,按上述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指定罚息,该笔款项出借后,被告汪小中却未能按期还款。2014年2月27日,汪小中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该借款被告汪小中也一直未还。上述借款合计1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违规。另查明,汪小中与被告刘娟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汪小中、刘娟未作答辩。程启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二被告身份证、100万元借款合同、借条及中国银行客户回单、15万元借条、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格。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2日,程启明与汪小中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程启明借款100万元给汪小中,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违约责任: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按上述借款利率计收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承担贷款人为实际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款差旅费等一切费用。2013年8月22日,程启明将100万元汇到汪小中账户。同日,汪小中出具借条给程启明,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程启明人民币100万元,该款从程启明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账号45×××05)转入汪小中银行卡(账号62×××10)。2014年2月27日,程启明借款15万元给汪小中,同日,汪小中出具借条给程启明,该借条载明,借到程启明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到期后汪小中至今未能偿还。另查明,汪小中与刘娟于1992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4日,双方在怀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汪小中欠程启明借款1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借款发生在汪小中、刘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故程启明要求汪小中、刘娟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小中、刘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万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程启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缓交)由被告汪小中、刘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柳馨本判决公告中,尚未生效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