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华光。被执行人: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堂卫。被执行人:邹华光,男,汉族,1940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堂柱,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邹俊丽,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堂卫,男,汉族,1974年9月2日。本院在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