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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晓民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委赔监17号刘晓民:你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1委赔16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农安法院)错误执行致使你一年不能耕种承包的5.5垧土地并造成13.75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第一,农安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并未对你的5.5垧土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农安县巴吉垒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身沟村委会)一案中,农安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以(2004)吉农执字第951号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房身沟村委会立即停止在上河湾水库183.5米等高线以下淹没区裸露地48.36万平方米的耕种,并立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执行案件移送朝阳区法院执行,朝阳区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朝法执委字第2号执行通知:“因农安法院作出的(2004)吉农执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令房身沟村委会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你承包的5.5垧土地位于上河湾水库183.5米等高线以下淹没区裸露地48.36万平方米范围内,你主张农安法院及朝阳区法院将5.5垧土地强制执行给吴某某耕种缺乏事实根据。第二,你的5.5垧土地2012年至2013年未能耕种并造成损失与农安法院及朝阳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造成你上述损失的原因是:从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看,是吴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指使他人在你5.5垧土地上耕种。从你诉房身沟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确认纠纷一案的(2014)吉农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你诉农安县伏龙泉镇人民政府、房身沟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2015)农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看,你所主张的5.5垧土地经营权为两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你在(2015)农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案件中诉称:“因2012年房身沟村委会将5.5垧土地发包给丁某某,我在2013年耕种此块土地时遭伏龙泉镇政府、房身沟村委会及丁某某的阻止,2014年伏龙泉镇政府又耕种该土地一年,这两年期间造成我经济损失22万元。”该判决查明:2012年房身沟村委会将你与房身沟村委会补签转包合同中林地中的土地5.5垧发包给丁某某,并认定在2012年至2014年间是房身沟村委会和丁某某阻止你耕种5.5垧土地,同时判决由房身沟村委会赔偿你5.5垧土地两年的土地损失11万元。据此,是吴某某及房身沟村委会、丁某某阻止你耕种5.5垧土地,而非农安法院和朝阳区法院。综上,你主张2012年春天至2013年4月9日期间5.5垧土地未能耕种并造成经济损失与农安法院、朝阳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