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石晓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晓明,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岳县,现住安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晓明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石晓明驾驶川M9XX**号轿车搭乘其妻(左孝贵,48岁)、女(石敏,15岁)、孙(石雨矾,6岁)从永清镇往安岳县城行驶,当晚23时50分许,在行至安岳县城柠都大道0KM+950M处时,由于被告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外与路牌指示杆相碰撞,造成车乘人员全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石敏拨打120急救电话,石晓明等人随即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治疗。被告人的胞弟石小华获悉情况后电话报案。左孝贵经医治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石雨矾及被告人构成轻伤,石敏受轻微伤。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石晓明由安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取得其亲属刑事谅解。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晓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石敏、石小华、李秀华、姚世忠、龙林友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尸检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社会调查报告及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晓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致左孝贵死亡、石雨矾及本人受轻伤并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取得其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