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北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北京新北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0499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5-B地块。法定代表人森泰智(MORIYASUTOM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志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新北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398920-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楼中成大厦304室。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光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新北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新北洋公司应支付理光公司货款150879.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财产保全费1285元,合计2959元,由新北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新北洋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理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新北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新北洋公司名下有89297.56元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1389元后,余款87908.56元已经发归理光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设立了天津市北洋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本院已经查封了其股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本院将新北洋公司及顺通公司材料移送本院鉴定部门进行评估,但理光公司未缴纳评估费用。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新北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65930.42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潘家嘉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