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怀涛、金乡县金宝农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涛,金乡县金宝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涛,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金宝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淳集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慧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