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红斌、李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斌,李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玉娥,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斌与被执行人李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玉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