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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周xx,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口市。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周xx来到海口市xx区,用携带的铁钳将xx电动车配件商行的防盗网剪开,进入该商行内将被害人陈某放在一个男士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周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周光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何克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