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宝友、张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宝友,张仙明,施雪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673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文译,该行信贷员。被告:张宝友,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仙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施雪娥,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宝友、张仙明、施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