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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高平市某小学教师。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高平市某小区。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8时03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坪曲线高平市唐庄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7)5号理化检验报告,牛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王建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红霞书 记 员 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