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大兴申请执行李长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兴,李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大兴。被执行人:李长发。申请执行人王大兴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长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李长发银行存款3140元,并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长发名下的川K63A**号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发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