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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卓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卓超,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睢宁县人,住睢宁县。卓超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刑二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卓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的缴纳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缴纳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溧刑二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卓超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