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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霞与王俊杰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俊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霞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俊杰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杰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执行标的7280.12(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