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付善与闫蒲瑞、路彩兰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闫付善(又名闫富善),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农民。被执行人:闫蒲瑞(又名闫步瑞),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农民。被执行人:路彩兰,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农民。系闫蒲瑞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闫付善与被执行人闫蒲瑞、路彩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闫付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路彩兰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扣划了路彩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县和盛支行的银行存款10263.74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庆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