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41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鲁某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