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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41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鲁某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