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宝华与夏忠印、张景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华,张景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07号原告:唐宝华,男。被告:夏忠印,男。被告:张景爱,女。原告唐宝华与被告夏忠印、张景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宝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宝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宝华承担。审判员 韩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