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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宝华与夏忠印、张景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华,张景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07号原告:唐宝华,男。被告:夏忠印,男。被告:张景爱,女。原告唐宝华与被告夏忠印、张景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宝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宝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宝华承担。审判员  韩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