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与延边州武术协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延边州武术协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814号原告: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诉讼代理人:方文莉,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州武术协会,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东街。法人代表人:刘永盛,该协会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吴辉,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铭公司”)与被告延边州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术协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方文莉,被告延边州武术协会诉讼代理人吴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4日,延边州武术协会举办运动会期间运动餐在德铭公司下属的德铭宾馆消费26699,其中餐饮费21975元、住宿费4724元。当时未结账,由武术协会盛延玲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699元(2015年10月25日武术协会活动餐饮费21975元由刘永盛、盛延玲代签字,住宿费472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延边州武术协会辩称:欠账还钱,但需要跟州体育局协调。另外,此事应该要刘永盛知晓。因为法人还未免。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延边州武术协会承认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主张的延边州武术协会消费26699元,其中餐饮费21975元、住宿费472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延边州武术协会应当即时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延吉市德铭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699元及利息(2017年1月23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延边州武术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