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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福其申请执行宋金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其,宋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其,男,汉族,住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福家园。被执行人:宋金标,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决山村。本院在执行吴福其与宋金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