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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陵与刘健计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陵,刘健,计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769号原告:杨陵,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健,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计晓惠(刘健之妻),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陵与被告刘健、计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因证据准备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杨陵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妤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