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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与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437号原告: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927803747,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西裙楼B区2085室。法定代表人:徐修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军,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军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原告上海美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