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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亮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亮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80号罪犯杨亮生,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亮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5566.92元(已赔偿人民币5126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5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亮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9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亮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亮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亮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亮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亮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