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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左贞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贞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特13号申请人:左贞禄,男,194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左贞禄申请认定邹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邹霏,女,1945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华景园3幢乙单元201室,系申请人左贞禄妻子。申请人左贞禄述称,邹霏从2010年开始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老年痴呆),现在已经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失忆、失智,邹霏已经入住常州金东方护理院,故请求宣告邹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左贞禄为邹霏的监护人。经审查,2017年6月12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性痴呆(老年痴呆)”,重度智能损害。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邹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左贞禄为邹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