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云轩与李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轩,李友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61号原告:吴云轩,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年,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吴云轩与李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云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云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吴云轩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娅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