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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安天菊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菊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菊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西安天菊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申请执行人意见较大,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