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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永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90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永涛,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开庭时未通知公诉机关派人出庭,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王龙翅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郑 峥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