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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丽卿、郑宝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卿,郑宝山,陈丽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丽卿,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郑宝山,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陈丽选,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宝山、陈丽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丽卿1563999.4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梁丽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424民初50-1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424民初5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宝山名下,分别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茶××村宗地号为8-360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龙集用2015第0091号)、位于漳州市龙海市××茶××村三帝厝社宗地号为8-32的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对上述查封土地进行评估,因客观原因,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无法对上述土地及建筑物评估出市场价值,故本院无法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另,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