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海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强,刘兴旺,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海强,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被执行人刘兴旺,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第三人刘涛,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工业园区。冯海强申请执行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4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兴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兴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兴旺向申请执行人冯海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及案件执行费12400元。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刘兴旺之子刘涛以其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同意用其公司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海强的案件款。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延安思庆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1749000元转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17366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利息),本院提转案件执行费124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4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李小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