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金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更113号罪犯闫金贵,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执行期间,发现罪犯闫金贵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闵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闫金贵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闫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被告人闫金贵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闫金贵于2015年3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沪司狱北(2017)减字第7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闫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闫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103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闫金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闫金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闫金贵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奖励。罪犯闫金贵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罪犯闫金贵的认罪服法书、罚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闫金贵在服刑期间的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闫金贵犯抢劫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金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忠代理审判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