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远付与彭喜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付,彭喜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18号原告:刘远付,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被告:彭喜仁,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梅河口。刘远付与彭喜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远付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远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远付负担。审判员  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