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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丽平与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平,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民初4176号原告:朱丽平,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英,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晓,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5855262M,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C1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邓国庆。原告朱丽平与被告无锡创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英、刘文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立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创立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5994.10元。事实和理由:朱丽平系创立达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9日,创立达公司出具工资支付协议,确认结欠朱丽平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合计12827.58元,并承诺了支付日期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后果。因创立达公司未按约支付工资且已无实际履行能力,故朱丽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创立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丽平系创立达公司的员工。因拖欠朱丽平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创立达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朱丽平出具工资支付协议1份,言明结欠朱丽平工资12827.58元,并约定支付方式为:2017年5月9日支付拖欠工资的50%,2017年6月9日支付拖欠工资的25%,2017年7月9日前将余款付清;如公司逾期未付款,则员工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所拖欠的所有工资,另外公司需支付拖欠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因创立达公司未按约付款,且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亦失去联系,朱丽平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工资支付协议1份、创立达公司的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创立达公司拖欠朱丽平工资12827.58元的事实清楚,且目前创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失联,涉诉案件数十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朱丽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创立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平工资12827.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此款已由朱丽平预交),由创立达公司负担(朱丽平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创立达公司直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创立达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平)。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