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成林、兰祥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林,兰祥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成林,男,因犯盗窃、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兰祥宇,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因缺钱遂预谋从成都到眉山市东坡区实施盗窃。当日,二被告人乘车到东坡区玫瑰园13区后,趁A-1601号房无人之机,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房内,共盗得飞天茅台酒10瓶、2架手表、拉杆皮箱1个、Alppe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毛主席金册1套。除部分飞天茅台酒及笔记本电脑被二被告人销赃获利外,其余赃物均被丢弃。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飞天茅台酒价值为10800元,Alppe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价值为4066元,共计人民币14866元。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兰祥宇时,从其住处搜查出并扣押了锡箔纸条172根、钥匙模具13根等开锁工具及锁芯3把、金属条3根。还查明,被告人周成林因犯盗窃、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兰祥宇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2017]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青羊刑初字518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大石桥派出所关于兰祥宇、周成林盗窃案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成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祥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成林、兰祥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866元。对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锡箔纸、钥匙模具等予以没收,并将锁芯、金属条发还被告人兰祥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