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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灞桥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灞桥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灞桥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西侧高科绿水东城第4幢21502号房。法定代表人李瑞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变丽,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10号。西安灞桥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西安灞桥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房产处置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