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841号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杰。被告: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财产保全费653元由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