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春芝与孙雪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芝,孙雪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1民初9号原告:王春芝,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孙雪峰,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王春芝与孙雪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春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王春芝负担。审判长 董 辉审判员 马力明审判员 兰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