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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与陈久清、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陈久清,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清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少群,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敏琳,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修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久清,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106、1205、1206房。法定代表人:朱云月。被执行人:朱清豪,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久清、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清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久清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清偿欠款本金2993072.69元,被执行人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清豪对被执行人陈久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0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久清负担,被执行人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清豪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清豪名下银行存款54411.4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716元后,余款53695.4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清豪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3号之八2303房、广州市越秀区晏公街36号2601、2602房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云法执字第5702号案查封并正在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向该法院报参与分配处理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候参与分配期间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11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展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