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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与孝感市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孝感市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2号宇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00100003667。负责人倪良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宇济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00000001998。法定代表人余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与孝感市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72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